開展會員執業違規行為調查工作。主要包括:對投訴人向本會投訴、舉報會員涉嫌執業違規的情況進行調查;對司法行政部門、上一級律師協會轉辦的案件進行調查;對司法行政部門、上一級律師協會要求重新作出決定的案件進行調查;對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轉來的司法建議、情況反映等進行調查;發現會員涉嫌違規的行為依職權進行調查;其他依規定啟動紀律調查程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