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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體教育與傳媒娛樂法律專業(yè)委員會 (2025年7月)
2025-09-12    瀏覽數:527

業(yè)務資訊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fā)布

《網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guī)定》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fā)布《網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自202581日起施行。《規(guī)定》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指網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按照裁量涉及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的原則性規(guī)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zhí)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執(zhí)法尺度和標準。明確網信部門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循法制統一、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規(guī)定》提出,網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明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等具體適用情形。規(guī)定違法行為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處罰。

來源:網信中國

 

 

 

將“泡泡瑪特”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引流被認定侵犯商標權

 

近期,北京朝陽法院審結一起通過網站競價排名廣告服務將他人商標設置為關鍵詞引流的侵犯商標權案件。原告某文創(chuàng)公司是“泡泡瑪特”“Molly”等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8類玩具、自動和投幣啟動的游戲機等以及第35類自動售貨機租賃等。其發(fā)現在某搜索引擎將其商標設置為關鍵詞,展現出的第一條搜索結果是某科技公司在該搜索引擎付費投放的廣告,點擊廣告會展示該科技公司招商信息。某文創(chuàng)公司認為對方構成商標侵權,某科技公司則辯稱其與某文創(chuàng)公司銷售的玩具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且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泡泡馬特”“molly”,與某文創(chuàng)公司商標并不完全一致,故不構成侵權。法院審理認定,某科技公司將泡泡瑪特”“泡泡馬特”“molly”設置為關鍵詞進行競價排名廣告投放的行為屬于商標性使用,與某文創(chuàng)公司的商標文字相同或近似,且經營的無人玩具售賣機與某文創(chuàng)公司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屬于同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來源:知產財經

 

 

 

套用網絡游戲版號涉罪,法院重審準予撤訴


 近日,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套用網絡游戲版號案件作出裁定,準予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此案引發(fā)了社會對網絡游戲行業(yè)合規(guī)問題及刑事處罰邊界的廣泛關注。案件中,被告人余某為推廣發(fā)行合作方開發(fā)的網絡游戲《某道修仙》,購買了他人閑置的《某劍逍遙》《某門》《某仙記》《某萊》等四款網絡游戲的核發(fā)單、批復,并將這些版號信息植入《某道修仙》游戲軟件登錄頁面后上線運營。一審法院以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余某不服并提出上訴。在案件重審過程中,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購買的是閑置版號且未用于違法用途、套用版號的游戲內容合法、獲利源于市場認可而非違法操作、被告人無犯罪前科等因素,以及行政主管部門通常對此類行為采用行政處罰的現實情況,認定被告人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法院最終準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來源:游戲葡萄

 

  

 

法院宣判北京首例利用AI制圖侵犯著作權案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審理了一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權的刑事案件。20243月至7月,被告人羅某某、姚某某等4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進行修改,后制作成拼圖進行對外銷售。四被告共售出菱形拼圖產品3000余件,非法經營數額共計27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未對生成的拼圖圖片投入智力勞動,如設置迭代步數、修改隨機數種子、增加提示詞內容等,對生成結果的創(chuàng)造性控制與貢獻程度均微乎其微。因此,雖然拼圖圖片與原美術作品存在極小比例構成要素表達不一致,仍然應當認定為與他人美術作品實質性相同的圖片,被告單位、被告人的行為亦應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某電子商務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各被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