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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法律前沿動態
一、立法動態
(一)《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管理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最高法: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審理應避免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202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應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要求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介紹,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若因舉證、質證及裁判失當,有可能導致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泄露,從而產生不良后果。對此,《解釋》第六條中對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下被告的舉證責任作出特別規定,既保障社會公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也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在司法層面為保障知情權與維護信息安全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方法。
(三)廣東高院發布全國法院首份涉人工智能知產司法保護意見
2025年4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以高質量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促進人工智能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作為全國法院系統首份聚焦人工智能領域知產保護的司法政策性文件,《意見》將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與科技創新規律、產業發展需求相融合,構建“創新鏈-產業鏈-法治鏈”三鏈貫通保護機制,為人工智能科技企業提供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創新法治環境,助力廣東打造全球人工智能與機器人產業創新高地。
(四)四川省綿陽市市場監督局印發《綿陽市商業秘密“1+3”保護細則(試行)》和《綿陽市商業秘密保護站點企業認定辦法(試行)》
其中“1”是商業秘密保護,“3”是商業秘密侵權特色認定、多部門聯動保護和商業秘密特色金融救濟,這是全國首個商業秘密“1+3”保護細則試行,提升了當地商業秘密保護水平,同時亦構建了多元化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
二、司法動態
(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5月21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商業秘密案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的綜合判斷》一文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一起在職技術人員另行出資設立公司,“克隆”相關業務實施侵害所任職公司商業秘密的案件2022)最高法知民終2581號,改判認定有關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并綜合在案證據認定該員工與其設立的公司共同實施了侵害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本案進一步闡釋了技術秘密不為公眾知悉和所采取保密措施的具體認定,并在權利人沒有保全被訴侵權產品的情況下,綜合全案證據認定被訴侵權行為人實施了侵害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對于審理此類案件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二)2025年5月7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上分享“十年百案”中的商業秘密案例。
具體案例有:1.天某公司訴紐某公司等侵犯技術秘密糾紛案;2.大某學校訴吳某、翁某偉、陳某明等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3.豐某公司訴何某強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4.格某公司訴韋某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5.蔡某濤訴亨某公司、皇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6.美某公司訴劉某、第三人志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三)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八、九涉及商業秘密
案例八. 汪某文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間,被告人汪某文在蕪湖某汽車公司任職。2021年3月23日,汪某文準備跳槽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車公司,從事電器研發工作。為了將蕪湖某汽車公司的開關控制技術帶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車公司,2021年4月4日晚,汪某文將其無權限查看的蕪湖某汽車公司智能車技術中心一組、二組組長的電腦硬盤拆卸后帶離,將電腦硬盤中某型號汽車開關系統的“中控臺開關總成”“一鍵啟動按鈕”技術資料上傳至自己的百度網盤。經評估,上述兩份技術信息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為114萬元。
【裁判結果】
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文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向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蕪湖某汽車公司某型號汽車開關系統中的“中控臺開關總成”“一鍵啟動按鈕”技術圖紙所載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汪某文以拆卸帶走電腦硬盤的方式獲取商業秘密,屬于以盜竊的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可以按照該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認定損失數額,情節嚴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遂判處刑罰。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標準“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修改為“情節嚴重”,加大對商業秘密刑事保護力度。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因此前并不合法知悉或者持有商業秘密,其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行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應當予以嚴厲打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數額,不要求將商業秘密用于生產經營造成利潤損失。本案根據刑法規定,認定汪某文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并依法判處刑罰,彰顯對創新成果的嚴格保護?!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
案例九. 羅某、孫某東為境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被告人孫某東接受境外人員委托,為其有償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電池的商業信息。孫某東經與被告人羅某商議,羅某以刺探、收買等非法方式從某科技公司相關人員處獲取該公司關于新能源電池研發數據、未來產業布局等商業信息,孫某東提供給境外人員。孫某東收取報酬11萬余元,將其中7萬元支付給羅某。2023年4月,羅某直接接受該境外人員的委托,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業信息并收取報酬10萬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孫某東犯為境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東、羅某向境外人員非法提供的新能源電池研發數據、未來產業布局等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羅某、孫某東構成為境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遂判處刑罰。
【典型意義】
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經濟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完善刑事法網,加強對商業秘密刑事保護。本罪系行為犯,不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即可追究刑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該罪升檔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情形等保持一致,確保兩罪定罪量刑的有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