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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的分類及業務
2023-07-05    瀏覽數:10,946

香港律師制度承襲了英國的傳統,分為事務律師(Solicitors)(又稱律師)和訟務律師(Barristers)(又稱大律師)兩種。法律執業者不能同時身兼律師和大律師,必須在開始實習前已經需要兩者中選一。

兩者實際上并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亦沒有所謂“升職為大律師”。反而大律師不能直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必須由事務律師轉聘。大律師累積十年經驗后,有機會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成為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 SC)。委任資深大律師時,首席法官會考慮其行內成就、貢獻、經驗等,絕非擁有執業年限便能順理成章獲得委任。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大律師專門從事訴訟及代表當事人出庭申辯,在所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都有出庭發言權。而律師除訴訟外,還處理其他很多不同的業務,包括處理房地產買賣、遺產承辦、收購合并等商業活動。執業超過7年的律師還可以擔任婚姻監禮人,為新人證婚。

然而,跟大律師不同,律師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并沒有出庭發言權,但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以及在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的內庭訊中均可出庭發言。自2010年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后,律師可申請成為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在獲得認可后,便可以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享有出庭發言權。

截至2022年6月,執業大律師總數為1,596,資深大律師共有104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香港執業律師總數為11,4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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