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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本次修改,分別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中的“任期三年”修改為“任期五年”。
2017年10月24日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為貫徹落實黨章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村和社區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五年。
本次修改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與村和社區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完善黨領導下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工作機制,促進村和社區公共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實現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換屆工作與村和社區黨組織換屆工作統一部署、統一實施,有利于保持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負責人隊伍相對穩定。
來源:法匯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