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資訊
深化信用治理:《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核心解讀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戰略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在多年信用評價實踐基礎上,充分調研論證并廣泛征求意見,整合了2014年以來的納稅信用管理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制度規定,正式發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在保持評價目標原則、制度框架和評價結果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實現了制度性突破與系統性升級,標志著我國稅費信用管理邁入科學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辦法》最顯著的突破在于推動“稅費協同治理”。首次將全國統一征收、具備條件的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納入信用評價范圍,實現“稅費信用同評”,打破了原有稅費分項管理的制度壁壘。通過六章36條的系統設計,全面覆蓋信用信息采集、動態評價、結果發布與應用、信用修復與調整等全流程管理環節,構建起全國統一的標準化管理閉環。在適用范圍上,《辦法》涵蓋除自然人以外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其中企業納稅人自動納入管理,個體工商戶及事業單位等可自愿申請。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動態調整五大原則,依托全國統一信息系統實施,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干預,切實減輕征納雙方負擔。
在評價規則方面,《辦法》建立了科學量化與精準分級的評價體系。核心是堅持“無記載不評價、何時記載何時評價”原則,嚴格以稅務管理系統記錄的客觀信息作為評價基礎。創新性地實施差異化起評分機制:對經常性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主體從100分起評;僅缺失非經常性指標但經常性指標齊全的從93分起評;經常性指標不齊全的則從90分起評,這既體現了對信息完整主體的包容,也強化了數據質量要求。同時細化了分級管理標準,明確列出“不能評為A級”的情形,如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上一評價年度結果為D級等;更嚴格規定了11類“直接判為D級”的嚴重失信行為,包括偷逃稅、走逃失聯、被列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等,清晰劃定了信用紅線。評價結果應用上,嚴格遵循“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辦法》最具創新性和人文關懷的是重構了信用修復機制并建立動態調整體系。在信用修復方面實現了重大突破:輕微失信行為發生后3日內糾正的可100%修復原扣分分值,顯著提升修復效率;對歷史失信行為的修復比例上限由原先的80%提升至最高80%、60%、40%三檔,鼓勵盡早糾錯;特別針對經營困難企業,首創漸次修復機制,允許根據補繳稅費款比例分段修復欠稅費扣分(如3日內補繳按比例×100%修復);新增“整體守信修復”通道,對連續6個月無新增失信行為的主體,以每月恢復1分方式修復歷史扣分(最高11分),建立長期守信激勵機制;針對D級主體,按偷稅金額、罰款倍數等要素分層設置3-12個月不等的修復等待期,大幅提升修復可行性。同時建立信用動態調整機制,稅務機關可根據最新檢查結果追溯調整歷史年度信用等級,確保信用記錄的實時性與準確性,如發現往期應判D級行為立即調整相應年度記錄,但該調整不影響后續年度評價結果。
《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通過系統性制度創新,構建起“評價-應用-修復-調整”的信用治理閉環。其核心價值在于以科學化、人性化的制度設計,既強化了稅收治理的剛性約束,也為市場主體提供了可預期的糾錯成長通道。這不僅是對黨中央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決策部署的深化落實,更是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實踐。隨著《辦法》的全面施行,一個“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稅收治理新生態正在加速形成,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堅實的信用支撐。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