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律協通〔2024〕49號
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處、律師:
根據廣東省律師協會工作要求,為做好2024年度律師職業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保險、重大疾病保險(以下簡稱“三險”)的統保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律師職業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
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在廣東省執業的律師,涵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兼職律師、法援專職律師,但不包括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律師的業務范圍應嚴格遵循《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國辦發〔2023〕34號)的相關規定。
(二)賠償限額、免賠額及特別約定
1.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保單年累計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0億元。對于因以下行為造成的委托人或利害關系人損失,單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50萬元或損失金額的50%,以較高者為準,且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1)被保險人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
(2)被保險人未及時代辦理財產保全續封,或未及時代繳納案件受理費;
(3)被保險人從事律師見證業務。
2.免賠額。在保險協議約定的追溯期起始時日至保險協議期限內,同一律師的免賠額規定如下:
(1)第一次出險:免賠額為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10萬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較高者為準,但最高不超過80萬元;
(2)第二次出險:免賠額為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60萬元或損失金額的30%,以較高者為準;
(3)第三次及以后出險:免賠額為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100萬元或損失金額的50%,以較高者為準。
對于上述特定行為(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未及時辦理財產保全續封或未及時代繳納案件受理費、被保險人從事律師見證業務)造成的損失,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50萬元或損失金額的50%,以較高者為準,且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若一個案件同時涉及上述兩個不同的免賠額標準,以較高的免賠額為準。
3.特別約定。被保險人應在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書面索賠申請之日起須30個工作日內,向市律師協會書面申報。若涉及書面訴狀或仲裁訴訟書,則須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申報。未按約定期限報送的案件,保險人將額外增加10%的免賠率,并在扣除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額后,再扣除10%的免賠率。對于因延期申報導致損失增加或保險責任無法查明的案件,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三)保險責任
1.在保險期限或保險協議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的注冊律師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辦理法律業務時,因過失行為導致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經濟損失的,如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限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2.被保險人與委托人簽訂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服務的委托合同,以及被保險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均屬于保險協議的調整范圍。
3.若因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對被保險人需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費用,保險人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注:具體以保險協議為準(附件1)。
二、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保險、重大疾病保險
險種 |
被保險人 |
保險限額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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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保險 |
意外傷害保險 |
執業律師(涵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兼職律師、法援專職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均不含家屬) |
50萬元/年 |
意外死亡或一級傷殘賠付50萬元。 |
飛機意外傷害保險 |
100萬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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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意外傷害保險 |
50萬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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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船意外傷害保險 |
50萬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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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補償保險 |
5萬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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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險 |
10萬元/年 |
既往癥及附加保險合同生效時或生效后三十日內所患疾病屬于除外責任(續保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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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 |
1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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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險 |
1.輕癥3萬元/年。 2.重癥10萬元/年。 |
投保前被保險人已患協議列明的的重大疾病及其相關并發癥(包括轉移惡性腫瘤),保險人均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對于該被保險人在保單年度保險期限內新罹患的符合協議定義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險人應按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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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參保條件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勞動合同且由律師事務所發放工資并在投保前三個月(含當月)購買社保(主要包括五險)的在職工作人員。投保時無需提供相關證明,但申報理賠時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注:具體以保險協議為準(附件2、3)。
三、保險費
(一)執業律師:由協會從會費中撥付專項費用為我市律師(含社會律師及公司律師)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意外及附加險種和重大疾病險(公司律師僅購買意外及附加險種和重大疾病險),律師無需再額外繳費。公職律師、法援律師如參保需自費。
(二)公職律師、法援律師參保費用標準:
團體意外保險及附加險種費用標準為98元/人/年。
重大疾病保險費用標準為80元/人/年。
(三)實習人員、行政人員參保費用標準:
團體意外保險及附加險種費用標準為98元/人/年。
重大疾病保險費用標準為108元/人/年。
四、投保程序
(一)集中投保期間
請以投保人所在律師事務所為單位于2024年6月24日17:00前向市律協報送參保資料并繳納保費。
注:
1.律師事務所申報名單時請將自費部分與協會代付部分按不同批次申報(可先匯總律師,再匯總自費人員,以加快審核速度),自費部分批次匯總上報需要將蓋章名單及轉賬憑證一同上傳至附件后再進行申報。
2.個別律師未能及時確認的,律師事務所可先提交已確認的律師名單,余下可分批申報。
3.律師事務所在2024年6月24日前需提交全部名單且完成繳費,特殊情況下可以在6月27日前提交投保名單。
4.律師事務所在2024年6月25日-6月27日提交的名單處理規則如下:
(1)律師事務所在2024年6月25日-6月27日提交的名單:該律師已在2024保單年度參保相同類型險種的,該險種按續保處理。
(2)律師事務所在2024年6月27日前未提交的名單:按季度新增參保處理。疾病身故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待期分別為30天。等待期內出險,僅退還保費,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5.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須在2024年6月24日前一次性集中投保,在2024保單年度內不再新增投保。
(二)季度新增投保(僅限律師)
1.季度新增報送時限
季度新增人員保期自廣東省司法廳核發的律師執業證上記載的發證日期次日起據實計算。報送保險公司日期不得超過發證日90天,報送保險公司日期超過通知要求時限的,按報送日期計算。
請各律師事務所務必及時添加新領證執業律師投保信息,并提醒律師盡快完成參保人員信息確認工作。
2.參保時段
時段 |
名單報送 |
保險期限 |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2024年9月29日前 |
以廣東省司法廳核發的律師執業證上記載的發證日期次日起據實計算,報送保險公司日期不得超過發證日90天,否則按報送日期計算。 |
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
2025年1月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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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2025年4月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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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至6月25日 |
2025年6月25日前 |
(三)其它費用繳納情況說明
1.已參保人員在省內流轉的,不再重復繳交保險費;
2.省內未參保地市律師轉入參保地市的律師,以及由外省轉入我省參保地執業的律師,按本通知參加投保;
3.參保人員投保后本年度內注銷的不予退費。
五、投保流程
2024保單年度投保工作采取線上方式進行。請認真閱知操作手冊(附件4、5、6),投保流程如下:
(一)步驟一:執業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登錄“2024年度廣東省律師行業投保系統”并在對應險種勾選需要參保的人員。
網址:http://2024.gdtb.lsxh.homolo.net/#/login
賬號、密碼與2023年度廣東省律師行業投保系統一致。
1.律師事務所在投保系統上現有名單與實際投保名單并不完全一致,現有名單不作為最終參保的依據。律師事務所需在“人員信息維護”欄目單個增加參保人或修改參保人信息,也可以在“下載模板”項目下載模板填寫相關信息進行導入。
2.為方便開展工作,律師事務所聯系人手機號碼為必填項目。
(二)步驟二:執業律師、專職法援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通過掃描二維碼登錄“2024年度廣東省律師行業投保系統”查看保險協議、確認各險種“投保聲明”。執業律師、專職法援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用手機掃描以下二維碼,輸入姓名、身份證號,選擇人員類別后登錄“2024年度廣東省律師行業投保系統”。如無法登錄,請先與所在律所確認輸入參保信息是否正確,如所在律所確認輸入信息正確,請致電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咨詢處理。
(2024保單年度參保人登錄“2024年度廣東省律師行業投保系統”專用二維碼)
(三)步驟三:律師事務所在“2024年度廣東省律師行業投保系統”或者“廣東省律師協會信息化一體平臺”中“匯總上報”欄目,對已確認聲明的參保人員進行匯總上報。
注意:請各律所上傳蓋章名單到附件里再進行匯總上報,如有為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投保,還需要上傳轉賬憑證作為附件。
注:(1)因律師事務所“匯總上報”的執業律師信息錯誤,市律協退回該批次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單獨取消部分參保人,按“步驟一”重新發起。該批次其他執業律師可直接匯總上報給市律協,無需執業律師重新掃碼確認。
(2)執業律師只有經過步驟二確定相關投保聲明,律師事務所才能匯總上報。
(投保流程圖)
三、律師職業責任保險、重大疾病保險追加投保事宜
參保人員自愿追加投保。如若追加,需律師事務所全部人員全部追加投保,且律師事務所直接與保險公司對接。(聯系人:豐昌雷,電話13682281522)
(一)律師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公司根據律所實際保險需求報價。
(二)重大疾病保險
追加投保的參保人員按協議價格460元/人/年購買,追加投保后保額增至人民幣20萬元。
四、保單查詢和出險報案
如需辦理保險理賠,請先登錄廣東省律師行業投保系統查詢投保情況及保單號碼,以便辦理理賠手續。
(一)保單查詢
參保人請于2024年8月15日后(季度新增在下一個季度第一個月15日后)通過以下途徑查詢保單信息:
1.“平安好生活APP”在線查詢。參保人可通過手機下載“平安好生活APP”,完成在線注冊,實名認證后,查詢本人所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的保單具體信息。
2.參保人聯系保險公司,開具律師職業責任險保險證明。(聯系人:豐昌雷,電話13682281522)
(二)出險報案
若發生保險事故,請致電保險公司理賠專員報案。具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如下:
第一聯系人:豐昌雷,電話13682281522。
第二聯系人:胡彬彬,電話13751887853。
第三聯系人:張任慈,電話13632423351。
第四聯系人:成小盼,電話18666276151。
五、注意事項
(一)根據《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律師事務所需組織和參加由省律協統保的律師職業責任保險。
(二)非律師人員可自愿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險種、重大疾病保險。
(三)請律師事務所認真核對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后方點擊申報。
(四)鑒于新舊保單保險責任范圍存在顯著變化,且保單采取期內索賠方式,請各律師事務所務必于6月30日前,對于當前保單期內所有已被委托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索賠的職業責任案件,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以避免超期適用新保單更嚴格的條件,導致無法在新保單下獲得賠付。
(五)若出現以下情況,由各律師事務所自行承擔風險:
1.提供的投保名單不符合參保范圍(一經發現,原保單責任終止);
2.未按指定時間通過投保系統提交律師職業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參保名單;
3.因自身原因被退回或律所申請退回提交的名單,導致重新提交名單錯過報名時間;
4.未按市律協指定時間將行政、實習人員保費匯至市律協賬戶;
5.律師職業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參保名單蓋章掃描文件與“廣東省律師行業投保系統”匯總上報的名單不一致。
(六)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的被保險人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出險,申請理賠時務必遵守保險協議中約定的關于申請給付保險金的各項材料要求。
(七)匯款時請注明“XX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X人行政人員X人XX險保費”,不接受參保人單獨匯款。因匯款問題延誤投保,由參保人、律師事務所自行承擔風險。
(八)市律協賬戶信息
賬戶名稱:廣州市律師協會
開戶銀行: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
賬 號:4400 1863 2010 5300 2337
注:此賬戶為市律協代收代支款項專用,與繳納會費賬戶不同,請經辦人注意核對,避免轉錯賬戶。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繳納保費,轉賬時須注明單位名稱、繳納內容及繳納人數,繳費憑證須跟“三險”PDF格式的蓋章名單作為投保系統內附件一同上傳,“三險”屬于團體險,市律協無法提供投保發票,僅提供內部使用的收據憑證。
六、聯系方式
(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解答與保險相關問題,如:加保、開具保險證明、理賠等問題)
聯系人:豐昌雷,電話:020-38782153,13682281522
電子郵箱:fengchanglei001@pingan.com.cn
聯系地址:廣州市體育東路160號平安大廈17樓。
(二)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解答投保系統問題)
聯系人:朱工
聯系方式:400-052-9602
(三)廣州市律師協會
聯 系 人:陳思華 鄭博潤(企業微信同名)
電 話:83550600、83700973
附件:1.廣東省律師協會律師職業責任保險協議
2.廣東省律師協會意外傷害保險協議
3.廣東省律師協會重大疾病保險協議
4.2024年度廣東省律師行業在線投保系統執業律師、專職法援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操作指引
5.2024年度廣東省律師行業在線投保系統操作指引
廣州市律師協會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