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火app-中国电竞赛事及体育赛事平台

下載律興
當前位置: 首頁 > 資訊專欄> 行業管理文件匯編 > 廣州市律師協會工作規則
廣州市律師協會章程
2018-07-30    瀏覽數:10,314

2012年5月27日廣州市第八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7月28日廣州市第九屆律師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六章 常務理事會

第七章 會長與會長辦公會議

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九章 監事會

第十章 執行機構

第十一章 會員獎懲和糾紛調處

第十二 經費

第十三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律師協會的組織行為,完善廣州律師的行業管理,保障廣州律師的執業權益,促進廣州律師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廣州市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由廣州市全體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組成,是廣州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行業管理和提供服務。

本會的英文名稱為:GU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GZLA。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忠于憲法和法律,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

第四條 本會堅決維護律師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律師執業行為,提高律師執業素質,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  本會依法接受廣州市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六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廣州市律師行業委員會的領導,組織開展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并為其提供工作保障。

中國共產黨廣州市律師行業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七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支持律師依法執業;

(二)承擔律師行業管理工作;

(三)收取、管理、使用本會的會員費用;

(四)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律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五)組織開展律師業務研究活動,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六)鼓勵、支持會員積極參政議政;

(七)為會員提供業務信息資料;

(八)舉辦律師文化體育活動,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九)與境內外律師團體和律師開展業務、學術、文化、體育交流活動;

(十)受理對會員執業過程中的投訴或舉報,調處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一)制定并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十二)宣傳律師工作;

(十三)組織管理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培訓、管理、期滿考核工作;

(十四)對申請成為本會會員及已經成為本會會員的執業律師進行品行考核;

(十五)建立和完善律師執業保險制度;

(十六)司法行政機關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八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個人正式會員和個人預備會員。會員應當到本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正式會員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且向廣州市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在廣州市轄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執業,經廣東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的律師。

個人預備會員是指在廣州市申請律師執業實習的實習人員,其權利和義務由本會理事會規定。

團體會員是指向廣州市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在廣州市轄區內執業,經廣東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的律師事務所。

第九條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符合設立黨組織條件的團體會員,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第十  個人正式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被停止執業期間除外;

(二)向本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會的會員福利;

(四)參加本會或與有關組織以各種形式舉辦的學習和業務培訓;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十一  個人正式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派的各項工作;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恪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四)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及本會的指導和監督;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和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培訓任務;

(七)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八)依本會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規定的有關義務。

第十二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向本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

(二)參加本會或與有關組織以各種形式舉辦的學習和業務培訓;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六)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十三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派的各項工作,并組織個人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教育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恪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四)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及本會的指導和監督;

(五)加強黨的建設工作,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并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

(六)維護個人會員的合法執業權益。

(七)依本會規定按時繳納和代收會費;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規定的有關義務。

第十四  個人正式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轉出本市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未辦理或未通過律師年度考核的;

(三)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注銷的;

(四)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五)被宣告失蹤和死亡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規定的情形。

第十五  團體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未辦理或未通過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的;

(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被吊銷、注銷的;

(三)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  會員應當遵守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規定,并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履行職責,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律師代表大會。

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為一屆。

律師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八  律師代表從本會個人正式會員中選舉產生,選舉辦法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律師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律師代表喪失會員資格的,其代表資格自動終止。

根據需要,本會理事會可以推選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九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由本會章程規定的律師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

律師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律師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須經出席律師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通過。

第二十  律師代表應認真履行職責,向律師代表大會傳達選舉單位對本會工作的建議,向選舉單位通告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工作部署。

律師代表每屆任期內累計兩次不參加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的,律師代表資格自動終止。

第二十一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和廢止本會章程,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三)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會費預決算報告;

(四)審議本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接收律師代表提案;

(六)選舉、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七)向上一級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八)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九)審議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以及本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二  本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本會的領導機構。

第二十三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

(二)審議律師代表大會的會議議程草案;

(三)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會費預決算報告草案;

(五)選舉、罷免本會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六)審議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會預算外的重大支出;

(七)討論、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  理事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熱愛律師事業和熱心律師行業工作,執業七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與律師代表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每次換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  理事一年內累計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理事會會議或不履行理事職責的,其理事職務自動終止。

因罷免理事或理事職務自動終止產生的理事缺位,由未當選的理事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補。

第二十六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決定召開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本會章程規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會議作出的決定和決議,須經出席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通過。

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必要時,可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六章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八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還履行以下職權:

(一)審議本會預算外一般性支出;

(二)向理事會提請決策的建議;

(三)決定設置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審定相關工作規則;

(四)決定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人選;

(五)處理律師代表提案;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相同,可連選連任。每次換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  常務理事一年內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或不履行常務理事職責的,其常務理事職務自動終止。

因罷免常務理事或常務理事職務自動終止產生的常務理事缺位,由未當選的常務理事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補。

第三十一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履行職權并向理事會報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本會章程規定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作出的決定和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通過。

會長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必要時,可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七章 會長與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二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與常務理事相同,可連選連任,連續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的職權是: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

第三十四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議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督促和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部署的工作;

(二)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事項;

(三)決定本會臨時性突發事項,并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四)向常務理事會提請決策的建議;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六  本會設立若干個專門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

第三十七  本會設立若干個專業委員會,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培訓活動,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范和標準。

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三十八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每年向理事會述職。

第九章 監事會

第三十九  本會設監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是本會的常設監督機構。

第四十  監事會的職權是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一  監事會可通過下列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作出決議,對監督事項提出書面建議、異議或提案。

第四十二  監事從敢于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熱愛律師事業和熱心律師行業工作,執業七年以上且無不良紀錄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律師代表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每次換屆監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不得擔任監事。監事不得擔任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第四十三  監事會設總監事一人,副總監事一人,監事若干人。

總監事和副總監事由監事會從監事中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總監事主持監事會工作,副總監事協助總監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  監事一年內累計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其監事職務自動終止。

因罷免監事或監事職務自動終止產生的監事缺位,由未當選的監事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補。

第四十五  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監事會會議由本會章程規定的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定和決議,須經出席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

總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必要時,可委托副總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章 執行機構

第四十六  本會常設秘書處為本會的執行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若干工作部門組成,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會的各項決議和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

秘書長領導組織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八  秘書處的具體工作部門由會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設置。

第十 會員獎懲和糾紛調處

第四十九 本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視情形可給予通報表揚、嘉獎等獎勵。

第五十 本會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視情形給予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和中止會員權利等處分。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或者團體會員設立黨的組織的,本會應當建議其所屬黨組織依紀依規處理。

第五十一  本會對會員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依其申請進行調處。對于調處結果,會員應當自覺履行。

第十 經費

第五十二  本會經費的來源包括:

(一) 財政撥款;

(二) 會費;

(三) 社會捐贈;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  本會負責收繳會員的會費,依規定向上一級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第五十四  會費標準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會員怠繳和拒繳會費等處罰由本會理事會依據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  本會制定會費的預、決算報告。

本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賬目,并接受會員監督。

第五十六  本會經費用途:

(一)上繳上一級律師協會的會費;

(二)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會會議以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等;

(三)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五)會員福利;

(六)黨的建設工作;

(七)開展國內外的交流活動;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 附則

第五十七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總監事、副總監事、監事、秘書長名單報司法行政機關及上一級律師協會備案。

第五十八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由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經出席律師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方可通過。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  本章程規定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六十  本章程自廣州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  本章程報司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上一級律師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