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榮獲二〇一四年度理論成果獎三等獎
現代合同法約束下的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研究
靳榮舉、劉佶人
【摘要】由于我國對期待利益損害賠償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我國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和計算賠償數額上存在不少的問題,加強對損害賠償的研究對我國意義重大。文章首先對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的概念做簡要的敘述,從合同的效力、違約行為、利益受損事實、期待利益的合理性和可預見性以及損失和違約行為的因果關系五個方面論述了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要素,并簡單介紹計算利益損害賠償的公式以及常見的計算方法。最后,對我國的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立法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期待利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素;計算方法;立法建議
作者簡介:靳榮舉,中山大學法學院;劉佶人,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
在合同實務中,合同當事人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是當前合同法研究的重點內容,而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則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現代合同法約束下的期待利益損害賠償制度的研究并改善立法,從大范圍上來看,可以完善我國的違約責任制度,為我國營造良好的市場交易氛圍提供法律依據,從而有效激勵市場主體充分優化資源的配置利用;對具體的案件而言,為相關的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的界定和計算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于當事人的糾紛解決。
1.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的概念
期待利益損害是指當事人行為在具有法律效應的前提下,當事人一方因未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義務而造成另一當事人因執行合同義務所能獲得的利益受到損害。實行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的目的就在于使當事人獲得與在執行合同內容所獲得的利益相等。在我國合同法常用的救濟措施中,期待利益損害賠償是使用最普遍的救濟措施。其目的在于給予合同利益受損方足夠的賠償,保證利益受損方的合法權益。
2.構成期待利益損害賠償責任的要素
2.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它是合同當事人期待利益損害賠償責任的基礎。只有在合同生效之后,當事人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義務而在成另一當事人利益損害時,利益受損方才能要求另一當事人承擔期待利益賠償。如合同未生效,則當事人不承擔期待利益損害賠償責任。如合同仍處于締約階段時,或合同雖成立但尚未生效時,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利益遭受損失,則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不需承擔期待利益損害賠償責任,而應考慮承擔賠償信賴利益。再如合同成立但是合同內容無效時,雖然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但由于合同內容和法律產生沖突,合同當事人一方造成另一合同當時人利益損害時,合同當事人一方也不構成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的責任,合同當事人的賠償行為仍然屬于信賴利益損害賠償[1]。
2.2合同當事人一方存在違約行為
合同當事人一方有違反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是構成合同當事人期待利益損害賠償責任的基本前提,只有當事人一方存在未履行合同所約定義務或未完全按照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去履行,才需要承擔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的責任。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包括未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和未完全按照合同所約定義務履行兩種表現形態,具體違反行為有:拒絕履行義務行為、延遲履行義務行為、不能履行義務行為和瑕疵履行義務行為。由于這些行為也可能構成合同當事人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對合同當事人進行責任界定時,要仔細區分和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之間的差異[2]。
2.3存在期待利益受損的事實
期待利益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后,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執行合同帶的利益。由于合同當事人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另一合同當事人的對利益的心理預期未得到滿足,即另一合同當事人的期待利益遭受損失。根據時間上來分,期待利益損失包括現有利益的損失和未實現利益的損失兩類;根據利益性質來分,期待利益損失可分為財產損失和非財產損失。根據合同內容來分,期待利益損失可分為合同的執行利益損失、合同可得利益損失和非財產性利益損失,其中非財產性利益損失主要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例如旅游合同中通過參加旅游活動而獲得的心靈愉悅和享受。
2.4期待利益要具有合理性和可預見性
期待利益要具有合理性和可預見性,不僅是公平公正地維護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的保證,同時也是圓滿實現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目的的保證。期待利益的合理性是指對未來執行合同所獲得利益的一種合理預期,因此合同當事人的心理預期要以合同內容這一客觀實際為依據,而不能脫離這一實際;同時,合同當事人要以正確的合同利益追求為導向,采用善意的心理期待對利益進行心理預期??深A見性是期待利益的另一不可或缺的重要特性,它主要對期待利益賠償范圍起了限制和界定的作用。如果合同當事人的守約方其中的某一部分損失由于在簽訂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則該部分損失不屬于期待利益損失,合同失約方也無需承擔該部分損失的期待利益損失賠償責任。相反,如果該利益損失在合同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過程中已經有所預見,合同當事人則需承擔該部分損失的期待利益賠償責任。
2.5損失由合同當事人的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
期待利益損失和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必須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合同當事人才需要承擔期待利益損害賠償責任。并非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損失的賠償責任都由合同違約方承擔,合同違約方承擔所有損失的賠償責任是有失公平公正的做法,要對具體的損失作具體的分析,判斷損失和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因果關系,只有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才需要承擔期待利益損害賠償責任,否則既加重了違約方的承擔責任,另一方合同當事人也獲得了不正當利益。違約行為和期待利益損失的因果關系的判定不僅使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范圍限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還有助于促進守約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有利于社會資源的配置。
3.期待利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
3.1期待利益損害賠償計算公式
期待利益損害賠償額=價值損失+其他損失﹣避免的支出﹣避免的損失[3]。這個公式主要考慮了構成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的四個要素。分別為價值損失、其他損失、避免的支出和避免的損失。其中價值損失也被稱為收益損失,主要是實際獲得利益和期待利益之間的差額;其它損失和價值損失相對,其價值損失之外的其他所有損失;避免的支出是指在解除合同或履行合同而不能后不用執行合同而節省的支出;避免的損失是指在違約行為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對資源的重新利用而避免造成的損失。在計算公式中,影響價值損失、避免的支出和損失的因素教多,因此不同的情況計算方法不同,這三個因素的計算方法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能盲目套用。
3.2期待利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實踐中,對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3.2.1約定計算法
這種計算方法主要基于合同當事雙方已經在合同中或者氣候達成合意確定了期待利益損失的計算方法。在有約定時,法院要優先使用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計算法來計算。應注意的是,約定計算法并非合同違約金,違約金是一個具體的賠償數額,而約定計算法只是一個計算法,具體賠償數額還需要法院計算確定。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調整違約金額,但是,約定計算法計算出的期待利益損害賠償金額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并且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都應當適用。約定計算法計算簡單、資源消耗少、計算效率高。
3.2.2參照估算法
在法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中,參照估算法使用最普遍,在合同當事人雙方未確定違規金額和確定計算方法的情況下,法院或其他的仲裁機關在遵循法律的基礎上所采用的期待利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可細分為參照法和估算法兩種。第一,參照法。參照法是法院和其它仲裁機構以其它相似法律規定或合同案情作為參照對象來計算具體的賠償金額的方法,其關鍵在于選取正確的參照對象。參照法計算結果的精確性取決于參照對象和本合同案情的相似度,相似度越高,計算結果越精確,相似度越低,結果也越缺乏合理性[4];第二,估算法。估算法是指在具體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案情的客觀情況對賠償金額進行大致估算的計算方法。采用估算法更要同時考慮相關的法律依據和合同案情的客觀情況。
3.2.3具體計算法和抽象計算法
具體計算法是指在將構成損害的客觀因素作為計算標準的損害賠償計算法。抽象法是指將構成期待損害的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都作為計算標準的損害賠償計算法。客觀因素是指損失不因合同主體而發生變化的因素,主觀因素是指損失會根據合同主體的變化而發生變化的因素。但是,兩種計算方法各有優缺點。具體計算法更能達到期待利益損害中的目的,但是具體計算法因舉證難度大而導致缺少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賠償,具體計算法還與可預見性原則會產生沖突。因此,在實際的使用中可以根據合同案情的特點來確定具體法和抽象法的主次關系,或者直接由合同當事人或者法院確定采用哪種計算方法。
3.完善我國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立法建議
3.1期待利益損害賠償范圍的立法建議
當前我國適用的合同法中只對可遇見的損失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對可預見損失的具體方面和種類以及可預見損失之外的損失等相關內容都沒有涉及,單一的賠償原則難以做到精確的損害賠償。因此,我國的合同法應該對賠償的范圍做更明確的規定,賠償范圍應包括利益損失的種類和類型。我國的期待利益損失賠償范圍的制定要依據全面保護守約方的原則,嚴格特殊合同中非財產損失的認定,并結合具體合同案例確定賠償金額。
3.2期待利益損害賠償限定規則的立法建議
限定規則的立法建議主要是完善合理預見規則。在合理預見規則的立法上,由于我國現行的規則較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國的合理預見規則只需要能夠預見到損失的類型,而不需要對損失的程度和數額做具體的預見。除此之外,針對現行的合理預見規則不區分違約方違約行為的主觀性,因而對于故意違約的行為,可以建議將期待利益保護不受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5]。
3.3期待利益計算方和相關計算參數的立法建議
我國法律在期待利益計算參數和計算方法上的規定還不多,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以歸結于理論界將此領域視為純技術性問題,在具體的合同實務中,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計算方法和相關計算參數。但是缺少了具體的計算方法選擇標準和計算參數的標準,不利于精確計算出具體的賠償數額,因此,我國必須以立法的方式明確在期待利益計算范圍內的各個要素的確定以及計算方法,同時,我國的立法還要明確針對不同的合同案例選擇計算方法的標準。
4.結語
雖然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具有相關的期待利益損害補償制度,然而期待利益理論在在我國的發展并不充分和完善,其自身具有復雜的特點,我國的期待利益賠償制度不夠深入和透徹,在實際適用中還存在許多的問題,因此還需要大量的理論研究和實踐運用來解決問題,完善期待利益賠償制度,以更好的服務與我國的合同經濟利益糾紛,創造良好的合同交易環境,形成良好的合同合作關系,完善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王學斌,閆弘宇.期待利益的比較法研究[J].理論月刊,2011,02(11)
[2]李運楊.違約損害賠償的經濟學分析[J].南京財經大學學報,2011,03(20)
[3]徐一.違約損害賠償計算問題研究[D].南京大學,2013,15(17)
[4]崔健.現代合同法約束下的期待利益損害賠償研究[D].吉林大學,2013,15(26)
[5]劉滔滔.違約之訴中可期待利益的法律保護[J].公民與法(法學版),201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