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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供村居法律顧問服務的探索與實踐

發布時間:2016-05-13 瀏覽數:4,076

本文榮獲二〇一四年度理論成果獎三等獎
                                                 律師提供村居法律顧問服務的探索與實踐
                                                                 周 磊  

   “一村(居)一法律顧問”是一項由政府倡導并由政府埋單的法律惠民服務活動。律師擔任農村法律顧問,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對于提升農村村民(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把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引向農村社區,為建立“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社區)的建設具有重要影響。
    一、律師提供村居法律服務與政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的良性互動。
   (一)助力普法宣傳,提升基層群眾法律意識。
    提供村居法律服務的律師作為具有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在從事村居法律顧問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宣傳員,其在為村民提供法律咨詢的同時,也將法律的常識性問題予以宣傳、解答,循序漸進地向群眾普及法律基本常識,樹立其法律理念,將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予以充分闡述清楚,轉變群眾對法律的看法。讓其從觀念上建立“什么事情是法律規定的”、“原來法律是這么規定”的理性轉變,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明白在法律的范圍內,什么是法律有規定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法律規定如何做等問題。
    基層群眾因接受文化教育的先天不足,總會存在一些法律的誤區和理念的差異,凸顯在家庭教育、財產繼承、債務糾紛、土地權屬爭議等方面,特別是目前廣州周邊農村出現的“外嫁女”問題,在村集體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財產分配上對于“外嫁女”等特殊群體合法權益的限制等現象也比比皆是。村(居)民因法律意識的淡薄,因宅基地建房、山林土地權屬爭議等問題容易產生社會矛盾,積累恩怨,形成糾紛,最終甚至出現以違法犯罪的手段去解決這些紛爭,惡性循環,無端造成社會不穩定,更不利于糾紛的有效解決。
    律師擔任村居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定期宣傳,將與群眾常用和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普及;律師通過提供法律服務憑借自身的口才以及結合業務實際中的真實案例進行法律宣傳,通俗易懂而更具有直觀的宣傳效果。
   (二)參與調解斡旋,化解基層群眾法律糾紛。
    提供村居法律服務的律師可以充當農村矛盾糾紛的調解員。鄰里糾紛是基層村居群眾法律糾紛最多的一類,一旦不能得到妥善化解,則容易導致矛盾省級,甚至出現過激行為,在某些農村地區,個體矛盾甚至會演變成群體糾紛或不同姓氏之間的宗派斗爭。在這種情況下,就急需一位代表公正,卻又能依法處事的中間人,提供村居法律服務的律師則是最佳人選。
    從專業能力上,律師能夠對案情做出詳細分析綜合判斷,擺事實講法律分析孰對孰錯;從情理中,又能結合平時辦案經驗、調解技巧,把握雙方爭議焦點,洞察各方心態,動之于情曉之于理,不偏不倚以達到化解矛盾的最佳效果,起到止紛爭而握手言和。村居律師的介入以及自身的絕對中立,較之于其他人員明顯更具有較大的優勢,更能有效說服雙方。在實務中,對于群眾合法合理的訴求,應予支持;對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可對其進行說服勸導。
   (三)協助村居工作,建立健全基層民主管理。
    提供村居法律服務的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可以發揮基層村居的法律參謀的作用,充分發揮自身專長可以充當村居的涉法事務指導員,具體工作小到村規民約的制定及修改,大到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提供村居法律服務的律師通過長期與村居工作人員的各項工作及日常交流,言傳身教普及法律知識、法律理念,提高村居干部、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律師通過參與村居委員會各項會議時,可充當法律參謀的作用,在對各項規章制度、重大合同和重大決策事項進行法律審查,能有效地推動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發展。同時,提供村居法律服務的律師能夠進一步發揮自身的法律優勢,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三資管理、三舊改造、集體土地征用補償等方面的專業法律指導,協助村居能更好依法完成各項工作。
    此外,提供村居法律服務的律師還可以協助基層調解機構調解各類復雜疑難糾紛,審查人民調解文書,以及協助村居干部處理涉法類事務,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疏導,配合政府機關預防和化解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的矛盾糾紛,進一步提高村居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二、律師提供村居法律顧問的幾個關系的處理。
   (一)村居法律顧問與村居在法律關系上的平等性。
    律師與服務的村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雙方應按照司法部門指派和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律師應該充分認識到其作為村居的法律參謀的作用,以積極的心態提供法律服務,不斷地從村居日常細微工作中去發現問題、提出完善建議,從村居的實際需要去考慮問題,才能贏得肯定和信任。律師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力求促進村居依法自我民主管理,而不干擾民主決策,自覺擺正自己與村居的位置。
   (二)村居法律顧問與基層政府管理的功能互補。
    基層街道辦和鎮政府是直面各個村居的第一道門,也是群眾最經常接觸的部門,基層政府“麻雀雖小五臟俱全”,承擔大量的政府日常法律事務。但在現實中,由于存在機構編制、人事的限制和工作方式等原因,基層政府在處理經濟和社會管理中仍會遇到大量疑難復雜問題時,仍會有不盡人意的地方。作為村居法律顧問,有效地引導群眾通過合法、合理的救濟途徑尋求政府依法決策,解決糾紛而不添亂,與基層政府形成彼此認同、相互配合的互補關系。
   (三)村居法律顧問法律地位的獨立性。
    律師受聘擔任村居法律顧問,以有效解決基層村居糾紛作為衡量工作的基本準繩。村居律師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還需要正確處理獲得村居滿意與堅持獨立原則之間的關系。律師在提供村居法律顧問工作中行使的是建議權,通過專業分析和判斷作出法律意見,通過合理的方式和途徑進行表達,需要堅持客觀、公正、獨立的立場。
    三、律師提供村居法律顧問的基本素質。
   (一)行動上要學會“察言觀色”。
    提供村居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服務的農村或社區之間往往屬于完全陌生的兩方,雙方從一開始并未形成一種信任與默契。而現今所存在的“熟人社會”,更何況法律顧問的費用的大部分并非村居自身支出,進駐原因甚至被認為是一種行政指派。律師提供村居法律顧問服務的過程,也是一個相互了解和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律師在開展這項工作中逐漸熟悉和了解所在村居社區的基本情況、管理架構、存在的主要問題等情況,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交流,避免出現因個別兩委干部和村民因不理解情緒導致的麻煩和隔閡,是有效提供法律服務的基礎。另一方面,律師作為基層矛盾糾紛的調處人,在面對錯綜復雜的社會矛盾和各種訴求時,應當審時度勢,充分做好風險評估,將情、理、法有機結合,及時化解對內對外的矛盾。
   (二)學習上要做到“內外兼修”。
    為村居提供法律服務,除了需要具備能夠了解大量的基層村居有關的法律法規專業要求,還應當熟悉所在村居的風土人文,當地基層政府的基本架構、工作范圍、辦事流程等。顯然,在面對已經紛繁復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之外,還要求律師應當基本了解其所提供服務的村居的情況,確實增加了不少工作的難度和挑戰性,但這一過程卻是有利于律師貼近群眾生活,有效地更好開展村居法律服務工作。
   (三)業務上要實現“點面結合”。
    基層村居作為基層政府的“神經末端”,承擔了大量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管理的方方面面,作為受聘于村居的律師,應該充分了解基層政府有效實施管理、決策形成和執行落實的各項手段,不能孤立地理解和分析基層政府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協助政府化解糾紛,理清各種法律關系,引導基層群眾善用民事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依法理性歸責,而不是為政府與村居群眾之間的溝通制造障礙。
   (四)規劃上要做到“從長計議”。
    村居法律顧問作為政府的一項惠民工程,帶有一定的公益性,律師所提供的服務此時更多體現的是一種社會責任。雖然每年度能夠獲得政府的一定金額的補助,但不可否認其金額與律師所代理的其他案件的代理費以及充當企業法律顧問所收取顧問費相比,兩者明顯存在較大差異,誘惑性不大。但如律師能夠精耕細作,認真對待每一場法律講座和每一次法律咨詢,在取得所在村居的信任后,實現公益服務和有償服務的有機結合的例子也并不鮮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