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榮獲廣州市律師協會二OO九年度理論成果鼓勵獎)
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醫療糾紛案件此前難以立案、難以取證的困局終于打破,但仍是 “雞肋”,代理律師和法官都感覺“頭痛”,“痛”在醫療太專業,診療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與損害的因果關系難以認定,非借助于醫學專家的鑒定不可,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常被群眾戲稱為“父子鑒定”、“兄弟鑒定”,患者起訴醫院多數以敗訴而告終。筆者曾代理的一個案件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存在任何醫療過錯,患者敗訴幾成定局,筆者在現有司法解釋不太明確的情況下,另辟蹊徑,率先以“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所致損害”為由訴賠,并說服審理法院嘗試作了 “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為醫療侵權案件允許多渠道鑒定和案由選擇邁出了有價值的一步,嘗試了委托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第三方對醫療糾紛進行鑒定,從而使官司轉敗為勝,雖歷時五年多時間,終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決。鑒于以上原因,本案獲得廣東省律師協會2008年度律師業務典型案例一等獎。
[案情回放]
一、滿心歡喜懷胎十月,驚天霹靂產下重度腦癱兒
張某夫婦此前一直沒要小孩,待事業有成時,一晃已30多歲了,于2000年底發現懷孕后夫婦倆非常高興,精心呵護胎兒的成長發育,稍感覺不適就到廣州這家一流的專科醫院去看醫生,直到臨近預產期都沒有什么發現任何異常。張某于2001年9月22日凌晨開始腹痛,夫婦急忙趕到這家醫院去分娩,夫婦倆憧憬著即將擁有的一個健康可愛的寶寶。5時張某出現胎膜早破,醫生未作處理,8時40分給予米索前列醇引產,至下午1時50分左右發現胎兒宮內窘迫后決定立即擬行“子宮下段剖宮產”。張某被急忙推到手術室時,手術室的門鎖著(當日是星期六),半個多小時后手術室值班醫務人員才到。下午2時25分麻醉醫生給予2%利多卡因5毫升,5分鐘后查宮口開全,醫生決定終止手術返回產房分娩,于2時50分給予催產素引產。3時32分娩出患兒鄧某,阿氏評分5分,醫院即組織人員搶救患兒,經搶救患兒有所好轉,繼續治療至2001年10月20日,醫生認為患兒問題不大,建議患兒出院,張某夫婦懸著的心終于放了下來。
張某夫婦精心地養育原告鄧某,但隨著鄧某的成長,發現鄧某全身肌肉都松軟的,無法抬頭、坐立等,經多方就醫無明顯改觀,2002年9月6日,廣州市兒童醫院出具了診斷書,診斷原告鄧某為1、腦性癱瘓(痙攣性);2、精神發育遲滯(重度);3、雙眼視神經萎縮。看到診斷書猶如驚天霹靂,張某夫婦憤而起訴該醫院,要求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一百多萬。
二、山窮水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院不擔責
被告醫院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申請鑒定,廣州市醫學會于2004年1月17日做出了[2003]123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該鑒定認為:被告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醫療管理規范及常規,其醫療行為與原告損害后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不構成醫療事故。得到這樣的鑒定結論,等于宣告了原告將敗訴。
三、另辟蹊徑,審理法院嘗試“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筆者認真研究了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法規,認為:如能以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所致人身損害為由并取得相關證據也許本案還有轉敗為勝的機會。于是決定放棄醫療事故再次鑒定的申請,向法院提出對醫療事故以外的損害原因申請司法鑒定。經四次申請法院終于同意作司法鑒定,但要求申請方提供鑒定機構以供選擇,筆者經多方了解也沒有找到做此類鑒定的機構,于是說服審理法院把情況匯報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后決定由本院司法鑒定中心組織中國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召集相關醫療專家對該案進行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
四、柳暗花明,法院判決醫院應擔主要責任
中國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于2005年5月20日做出了《關于廣東省廣州市鄧某某訴廣州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鑒定書》(以下簡稱《醫療過錯鑒定書》),鑒定結論認定了被告實施的醫療行為過程中存在過錯,且醫療行為與原告現存疾病存在因果關系。但審理法院究竟會采信哪一份鑒定結論呢?筆者立即向法院提出變更案由的申請,將案由變更為“醫療過錯(醫療事故以外原因所致)損害賠償糾紛”。果然在開庭審理時,被告方對《醫療過錯鑒定書》提出了強烈的質疑,對鑒定機構的鑒定資格和鑒定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或者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筆者對被告方的觀點給予了針鋒相對的反駁,一審法院經多次開庭辯論,于2006年12月30日做出判決,被告廣州某醫院醫療行為構成侵權,承擔70%的賠償責任。2008年8月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辦案體會]
一、代理醫療糾紛案件應優先選擇醫療侵權之訴
醫療糾紛案件原告可以選擇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兩者區別主要有二,一是法定賠償項目的不同,侵權之訴可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違約之訴無此賠償項目,其他如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無差異。更重要的是,違約之訴的主要舉證責任在原告方,應證明患者存在損害后果、被告醫院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且前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能勝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8項的規定,侵權之訴的主要舉證責任在被告醫院,原告方只要證明患者到被告醫院就診過且出現了損害后果就完成了舉證責任,被告醫院應承擔證明診療行為沒有過錯,且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后才能免責。因此,代理醫療糾紛應盡可能選擇侵權之訴,以增大勝訴的機會。
二、另辟蹊徑,多渠道鑒定也許能柳暗花明
盡管醫療侵權之訴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但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行使鑒定權的是各級醫學會,雖然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比此前由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在程序等方面有較大進步,但它依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第三方,因此不時有結論非常離譜的鑒定出籠。作為審判法官鑒于醫療問題太專業,其裁決離不開醫學專家的鑒定,再加上沒有實際執行鑒定專家出庭質證制度和醫學專家輔助證人制度,因此,審判實際是法院的裁決基本上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所左右。
所以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利于原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申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也許能得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結果。進行多渠道鑒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第一條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
三、及時申請更改案由是制勝的法寶
案由是根據案件事實確定法律關系而應當適用哪些法律法規來審理裁決,簡單地說,就是案件審理裁決的法律理由。一般來說,多數案件有比較明確的案由,但也有不少的案件案由不明確,或者有兩個以上的案由,如果案由選擇錯誤,可勝訴的案件都有可能敗訴,可見案由選擇之重要。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對醫療事故的定義有規定。很明顯從定義中可以看出,醫療事故只是醫療侵權損害糾紛的其中一部分,結合醫療侵權糾紛的歸責原則,可以把“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所致的損害”簡單歸結為“醫療過錯損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發布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只有“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該案由并不能涵蓋所有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此有增設“醫療過錯損害賠償糾紛”的必要,并可以依據鑒定結果進行變更,以便審理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訴訟請求。當然,更好的辦法是將兩者合并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以避免在審理時因鑒定的不同而出現案由的變更,此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得到體現。
四、廣為宣傳,形成合力推動司法進步
在代理本案期間,筆者通過文章、會議交流等形式向律師同行介紹了本案的代理思路和操作手法,隨著律師同行更大范圍的實踐運用,廣州市各基層法院的部分法官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逐漸認同了“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更可喜的是,通過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具體建議,并在多方合力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印發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該意見確立了“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類損害賠償糾紛,在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患者一方可以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并可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將案由變更為“醫療過錯損害賠償糾紛”。此《指導意見》確定了醫療糾紛案件的多渠道鑒定和案由選擇,醫療糾紛的審判裁決將更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