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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律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2013-01-28    瀏覽數:12,136

(2005年3月17日廣東省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我省執業律師的繼續教育,提高律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執業律師繼續教育試行辦法》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繼續教育培訓內容包括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培訓;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司法解釋培訓;律師執業技能和專門法律實務培訓;學歷教育、專業資格教育和國(境)外進修培訓以及其他業務培訓。

   第三條  全省繼續教育工作由廣東省律師協會、各市律師協會和各律師事務所分別組織實施。

   第四條  廣東省律師協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執業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廣東省律師協會繼續教育委員會具體負責制定每年的廣東省律師繼續教育計劃。

   第五條  廣東省律師協會面向全省律師,重點開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以及對我國立法、司法實踐中的前瞻性問題的培訓。

   第六條  各市律師協會根據廣東省律師繼續教育計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培訓方案,繼續教育計劃應在上年度12月底前報廣東省律師協會備案,繼續教育總結應在第二年度1月底前上報廣東省律師協會。

   第七條  各市律師協會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法制教育、律師管理法規培訓、專門律師實務培訓、新頒布法律法規培訓。

   第八條  各市律師協會每年至少專門舉辦一次政治思想和法制教育,并結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進行,在每次業務培訓中也要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有關教育。

   第九條  各律師事務所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業務能力和業務技巧培訓,以及律師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

   第十條  各市律師協會指導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培訓工作,各律師事務所的培訓方案應報所在市律師協會備案。

   第十一條  凡在本省注冊的執業律師均有權利也有義務定期接受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結合律師工作實際,繼續教育培訓方式可采取短期培訓班、講座、學歷教育、研討會等多種形式進行。部分安裝衛星遠程教育系統的市律師協會可將衛星遠程教育方式作為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條  執業律師可以選擇參加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所在市律師協會、經省律師協會授權有權就某專業進行培訓的律師事務所組織的培訓;也可以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與律師業務有關的培訓。

   第十四條  鼓勵執業律師參加各種在職學歷教育學習,凡攻讀法律專業的本科生、研究生、雙學位課程者,在讀期間可以不參加其他業務培訓,但必須參加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政治思想、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  執業律師因為工作需要,短期在外省市的,可以參加外省市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

   第十六條  在法律院校、系教授有關法律課程的兼職律師,可以不參加該課程的業務培訓,但必須參加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政治思想、法制教育。

   第十七條  執業律師每年應當參加不少于40課時的培訓,當年沒有完成規定課時學習的,或沒有參加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政治思想、法制教育的,暫緩年度注冊,待補夠業務培訓課時或參加集中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政治思想、法制教育補課后方可注冊。

   第十八條  根據繼續教育的不同形式,對執業律師培訓課時的認定采取六種方式:

   (一)《執業律師繼續教育登錄冊》記錄的內容和課時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統一版本,廣東省律師協會統一印發的《執業律師繼續教育登錄冊》全省執業律師人手一冊,各級律師協會在執業律師接受繼續教育后應加蓋培訓印章并記載內容和課時,作為年度注冊應當提交的證件之一。

   (二)參加學歷教育或有關的培訓

   參加學歷教育學習、在外省市或境外接受培訓的,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與律師業務有關的培訓,年度注冊時應提交接受培訓的證書、錄取通知、成績單、培訓收費單據等書面證明,經確認后,其培訓的時間可直接計算為課時。

   (三)參加各類律師行業業務與管理學術研討會

   本年度內參加由全國律協或有關部門舉辦的各類律師行業業務與管理學術研討會,或省、市兩級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的與律師行業業務與管理相關的各類學術活動,可依據舉辦單位提供的參會證明,將學術研討時間折為本年度培訓課時。

   (四)參加律師事務所舉辦的培訓

   每一年度內,經廣東省律師協會認可,省內某一法律專業領域實力較強的律師事務所可在本年度內針對這一領域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相應業務培訓,并應當在開課前將培訓計劃報市律師協會審批,報省律師協會備案。參加這類培訓的時間對半折抵本年度培訓課時。

   (五)擔任崗前培訓以及其他業務培訓授課教師

   本年度內參加廣東省律師協會組織的律師崗前培訓工作,擔任崗前培訓教師,或由廣東省律師協會指派擔任業務培訓授課教師的,可將授課時間直接計算為年度培訓課時。

   (六)發表論文和出版著作

   本年度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的刊物(包括廣東省律師協會出版的刊物)上發表的律師行業業務與管理相關的文章或公開出版發行的律師行業業務與管理類著作可折為本年度的培訓課時。

   律師行業業務與管理相關的文章根據內容和篇幅,兩千字以上,五千字以下的可折為10課時,五千字以上一萬字以下的可折為20課時,一萬字以上的可折為30課時。

   兩千字以下與律師行業業務與管理有關的優秀文章,經省律師協會審查確認后也可適當折為本年度培訓課時,但最高不能超過10課時。

   律師行業業務與管理類著作根據內容和字數,十萬字以下可折為40課時,如著作內容較多,每增加一萬字可累加4課時,累計的課時可作為下一年度的課時。

   課時的認定工作由各市律師協會具體負責。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