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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2025年4月)
2025-12-15    瀏覽數:523


業務資訊

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終止

文 | 《法治周末》記者 戴蕾蕾

責任編輯 | 劉希平

近日,《法治周末》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曾引起廣泛關注的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所確立的遺囑信托的當事人簽署了和解協議,終止了這份遺囑信托,所涉信托財產按法定繼承處理并分配結束,未能實現被繼承人李某甲傳承家族財產的期望。

遺囑信托是依據委托人遺囑而設立的信托形式。相較于其他信托,其最為顯著的區別在于生效時間:遺囑信托是在委托人逝世之后,方可生效,因此也被稱為“死后信托”。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利軍告訴記者,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的終止反映出遺囑信托在實際操作中面臨的諸多挑戰。

01

司法判決確認新的財富傳承方式

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指的是2017年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李某訴欽某某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5年8月11日,李某甲因病在上海瑞金醫院過世。2015年8月1日,就在李某甲過世前,他寫下了一份親筆遺囑。

在遺囑中李某甲明確表示,不分割名下遺產,而是成立“李某家族基金會”,指定妻子欽某某和3個兄弟作為受托人,子女親屬為受益人,并詳細規劃了財產的管理與分配方式。

李某甲名下資產眾多,包括1000余萬元的金融投資產品,還有位于上海金家巷、青浦練塘前進街以及海口的3套房產。

李某甲去世后,其與前妻所生子女李某等繼承人對遺產繼承產生糾紛,李某將欽某某等訴至靜安區法院。

靜安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從遺囑的內容來看,李某甲表達的意思是不對遺產進行分割,而是要將遺產作為一個整體,通過一個第三方進行管理,這個第三方李某甲命名為“李某家族基金會”,組成人員為妻子欽某某和三名兄弟,管理方式為共同負責管理。

在遺囑中,李某甲還指定了部分財產的用途,指定了受益人,明確了管理人的報酬,并進一步在購買房屋一事上闡明其目的——“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也就是要求實現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

靜安區法院表示,上述李某甲的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應當識別為李某甲希望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托,實現家族財富的傳承。李某甲在2014年11月23日自書遺囑中也明確表示了“信托”二字,與2015年8月1日遺囑可相互印證。因此,該份遺囑的效力,應當根據繼承法和信托法進行認定。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前述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未見存在遺囑無效情形,因此遺囑成立并有效。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目的須合法,信托采用遺囑的形式符合形式要求,且信托文件載明了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圍、信托財產范圍、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因此,李某甲的遺囑符合信托法的規定,為有效信托文件。

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甲所立遺囑有效,依法成立信托。

值得一提的是,李某甲在自書遺囑中并未出現“信托”“遺囑信托”等字樣,而是在出現糾紛后,法院通過遺囑內容,探究被繼承人的真意方認定遺囑信托。

二審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遺囑信托生效,基本支持了一審判決。

這是國內第一次以司法判決的方式確認了遺囑信托這一嶄新的財富傳承方式,開創了財富傳承領域司法實踐的新紀元。該案當時引起廣泛關注,被稱為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

02

因執行過程中的矛盾終止

但是,在遺囑信托執行過程中,矛盾逐漸顯現。先是受益人之間因信托財產金額爭議于2019年對簿公堂,而后部分受益人對受托人是否妥善履行職責產生質疑,又于2020年再次引發訴訟。

在這份遺囑信托履行的過程中,受益人與受托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終止了這份遺囑信托,選擇依照法定繼承分割了被繼承人的財產,“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就此終止。

此案引發了關于遺囑信托終止條件的探討,即在委托人過世后,受益人與受托人能否合意終止信托?

中國政法大學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廉慧表示,信托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當事人可以終止信托,其中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然而,在遺囑信托的特殊情境下,由于委托人去世缺席,無法參與協商。因此,全體受益人的決定并未與遺囑信托中既定的利益分配原則產生重大偏離,那么他們似乎有權共同決定終止信托。

趙廉慧認為,民事信托在中國的運用才剛剛起步,仍然需要通過司法實踐的不斷檢驗各方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如若按照遺囑信托處理給各方帶來的麻煩大于收益,當事人通過和解終止信托也是可以理解的。

黃利軍向記者介紹說,在委托人過世后,受益人與受托人能否合意終止信托,這一問題在學理和實踐中都存在爭議。一方面,從法律條文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五十三條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四)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黃利軍認為,在遺囑信托中,委托人去世后無法參與協商,因此全體受益人和受托人的決定是否有效存在爭議。“換言之,如果允許受益人和受托人隨意終止信托,則可能違背委托人的初衷”。

黃利軍認為,在“信托制度回歸本源”的大背景下,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終人之事”的目的顯得尤為重要,“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是遺囑信托乃至信托制度存在的基石。

03

遺囑信托落地更需配套制度的支撐

黃利軍表示,遺囑信托在實際操作中面臨的諸多挑戰包括:遺囑信托的執行需要嚴格的法律和制度支持,但目前我國在信托財產登記制度、信托稅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處;遺囑信托的設立和執行涉及復雜的利益關系,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矛盾可能導致信托無法順利推進,家族成員擔任受托人易陷入治理僵局;遺囑信托的靈活性和復雜性也使得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可能面臨更多不確定性。

“遺囑信托的最終有效落地不僅取決于遺囑或遺囑信托本身的效力,更需要配套制度的系統性支撐。”黃利軍說。

趙廉慧亦向記者指出:“當前,遺囑信托在信托登記和信托稅制等方面遭遇了瓶頸問題。遺囑信托要求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去世后,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在今天幾乎是難以完成的任務。”

黃利軍表示,目前國內遺囑信托的發展仍面臨諸多困境。從市場接受程度來看,開展遺囑信托相關業務的信托機構較少,且客戶對遺囑信托的了解和認可程度較低,實踐中有效成立的遺囑信托案例也較少。然而,遺囑信托憑借其低成本、低門檻和靈活性,仍然具有潛在的發展空間。未來,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場教育的推進,遺囑信托有望逐漸被更多人接受。此外,“信托+遺囑”模式的創新也為遺囑信托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如上述“家族信托+遺囑”等模式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選擇。

“在我國現行配套制度無法助力遺囑信托順利落地的當下,可以充分借助靈活的金融工具,如家族信托、保險金信托、家庭服務信托與委托人遺囑進行結合,將委托人的意愿嵌套進成熟的營業信托的架構內,確保委托人的意愿得以落地實現。”黃利軍說。

來源于:微信公眾號《法制周末報》

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

(2025年4月)

業務資訊

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終止

文 | 《法治周末》記者 戴蕾蕾

責任編輯 | 劉希平

近日,《法治周末》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曾引起廣泛關注的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所確立的遺囑信托的當事人簽署了和解協議,終止了這份遺囑信托,所涉信托財產按法定繼承處理并分配結束,未能實現被繼承人李某甲傳承家族財產的期望。

遺囑信托是依據委托人遺囑而設立的信托形式。相較于其他信托,其最為顯著的區別在于生效時間:遺囑信托是在委托人逝世之后,方可生效,因此也被稱為“死后信托”。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利軍告訴記者,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的終止反映出遺囑信托在實際操作中面臨的諸多挑戰。

01

司法判決確認新的財富傳承方式

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指的是2017年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李某訴欽某某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5年8月11日,李某甲因病在上海瑞金醫院過世。2015年8月1日,就在李某甲過世前,他寫下了一份親筆遺囑。

在遺囑中李某甲明確表示,不分割名下遺產,而是成立“李某家族基金會”,指定妻子欽某某和3個兄弟作為受托人,子女親屬為受益人,并詳細規劃了財產的管理與分配方式。

李某甲名下資產眾多,包括1000余萬元的金融投資產品,還有位于上海金家巷、青浦練塘前進街以及海口的3套房產。

李某甲去世后,其與前妻所生子女李某等繼承人對遺產繼承產生糾紛,李某將欽某某等訴至靜安區法院。

靜安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從遺囑的內容來看,李某甲表達的意思是不對遺產進行分割,而是要將遺產作為一個整體,通過一個第三方進行管理,這個第三方李某甲命名為“李某家族基金會”,組成人員為妻子欽某某和三名兄弟,管理方式為共同負責管理。

在遺囑中,李某甲還指定了部分財產的用途,指定了受益人,明確了管理人的報酬,并進一步在購買房屋一事上闡明其目的——“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也就是要求實現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

靜安區法院表示,上述李某甲的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應當識別為李某甲希望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托,實現家族財富的傳承。李某甲在2014年11月23日自書遺囑中也明確表示了“信托”二字,與2015年8月1日遺囑可相互印證。因此,該份遺囑的效力,應當根據繼承法和信托法進行認定。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前述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未見存在遺囑無效情形,因此遺囑成立并有效。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目的須合法,信托采用遺囑的形式符合形式要求,且信托文件載明了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圍、信托財產范圍、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因此,李某甲的遺囑符合信托法的規定,為有效信托文件。

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甲所立遺囑有效,依法成立信托。

值得一提的是,李某甲在自書遺囑中并未出現“信托”“遺囑信托”等字樣,而是在出現糾紛后,法院通過遺囑內容,探究被繼承人的真意方認定遺囑信托。

二審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遺囑信托生效,基本支持了一審判決。

這是國內第一次以司法判決的方式確認了遺囑信托這一嶄新的財富傳承方式,開創了財富傳承領域司法實踐的新紀元。該案當時引起廣泛關注,被稱為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

02

因執行過程中的矛盾終止

但是,在遺囑信托執行過程中,矛盾逐漸顯現。先是受益人之間因信托財產金額爭議于2019年對簿公堂,而后部分受益人對受托人是否妥善履行職責產生質疑,又于2020年再次引發訴訟。

在這份遺囑信托履行的過程中,受益人與受托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終止了這份遺囑信托,選擇依照法定繼承分割了被繼承人的財產,“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就此終止。

此案引發了關于遺囑信托終止條件的探討,即在委托人過世后,受益人與受托人能否合意終止信托?

中國政法大學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廉慧表示,信托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當事人可以終止信托,其中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然而,在遺囑信托的特殊情境下,由于委托人去世缺席,無法參與協商。因此,全體受益人的決定并未與遺囑信托中既定的利益分配原則產生重大偏離,那么他們似乎有權共同決定終止信托。

趙廉慧認為,民事信托在中國的運用才剛剛起步,仍然需要通過司法實踐的不斷檢驗各方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如若按照遺囑信托處理給各方帶來的麻煩大于收益,當事人通過和解終止信托也是可以理解的。

黃利軍向記者介紹說,在委托人過世后,受益人與受托人能否合意終止信托,這一問題在學理和實踐中都存在爭議。一方面,從法律條文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五十三條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四)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黃利軍認為,在遺囑信托中,委托人去世后無法參與協商,因此全體受益人和受托人的決定是否有效存在爭議。“換言之,如果允許受益人和受托人隨意終止信托,則可能違背委托人的初衷”。

黃利軍認為,在“信托制度回歸本源”的大背景下,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終人之事”的目的顯得尤為重要,“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是遺囑信托乃至信托制度存在的基石。

03

遺囑信托落地更需配套制度的支撐

黃利軍表示,遺囑信托在實際操作中面臨的諸多挑戰包括:遺囑信托的執行需要嚴格的法律和制度支持,但目前我國在信托財產登記制度、信托稅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處;遺囑信托的設立和執行涉及復雜的利益關系,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矛盾可能導致信托無法順利推進,家族成員擔任受托人易陷入治理僵局;遺囑信托的靈活性和復雜性也使得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可能面臨更多不確定性。

“遺囑信托的最終有效落地不僅取決于遺囑或遺囑信托本身的效力,更需要配套制度的系統性支撐。”黃利軍說。

趙廉慧亦向記者指出:“當前,遺囑信托在信托登記和信托稅制等方面遭遇了瓶頸問題。遺囑信托要求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去世后,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在今天幾乎是難以完成的任務。”

黃利軍表示,目前國內遺囑信托的發展仍面臨諸多困境。從市場接受程度來看,開展遺囑信托相關業務的信托機構較少,且客戶對遺囑信托的了解和認可程度較低,實踐中有效成立的遺囑信托案例也較少。然而,遺囑信托憑借其低成本、低門檻和靈活性,仍然具有潛在的發展空間。未來,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場教育的推進,遺囑信托有望逐漸被更多人接受。此外,“信托+遺囑”模式的創新也為遺囑信托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如上述“家族信托+遺囑”等模式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選擇。

“在我國現行配套制度無法助力遺囑信托順利落地的當下,可以充分借助靈活的金融工具,如家族信托、保險金信托、家庭服務信托與委托人遺囑進行結合,將委托人的意愿嵌套進成熟的營業信托的架構內,確保委托人的意愿得以落地實現。”黃利軍說。

來源于:微信公眾號《法制周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