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7 日下午,村民黎某從自家出發,經過蘇某門口時,被蘇某豢養的狗只沖出來嚇到,遂用手中的竹棍進行自衛。蘇某看到后,以為黎某打自己的狗只,遂走過去與黎某進行理論,并試圖將黎某手中的竹棍奪下來,但遭到黎某的拒絕。接著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在沖突的過程中,黎某將蘇某推倒,并導致蘇某的頭部受傷。蘇某起身后,用手狠抓住黎某的左上肢,并用手去咬,導致黎某的左上肢受傷。兩人的傷情皆為輕微傷。
6月8日下午,他們來到沙亭村楊楊律師調解工作室,請求楊楊律師進行調解。楊楊律師與沙亭村楊楊律師調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員一起,對該糾紛進行調解。具體過程如下:
一、要求沖突雙方冷靜,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
蘇某和黎某剛進入調解工作室的時候,都急著指責對方的過錯,而且聲音越來越大,影響楊律師難以查明案件事實。因此,楊律師要求她們必須冷靜下來,控制好自己的情緒,陳述該事情發生的經過。通過仔細聆聽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楊律師基本查明了雙方發生沖突的起因、經過和結果。
二、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對各方當事人進行說理,為成功調解營造共識
首先,楊律師與蘇某進行單獨溝通,明確告知其作為動物的飼養人,如因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需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向他人進行賠償。蘇某飼養的狗只在黎某經過其門口的時候沖出來,客觀上已經對黎某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因此,蘇某作為狗只的飼養人對案件的發生存在過錯。另外,當其與黎某發生糾紛時,自身不夠冷靜,導致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在沖突的過程中,蘇某還用口咬對方的左上肢致使對方受到輕微傷。這些都是蘇某的過錯表現。針對楊律師提出的分析意見,蘇某表示同意并愿意向對方道歉。
其次,楊律師與黎某進行溝通,先肯定其面對蘇某的狗只沖過來的時候采用竹棍進行自衛是合法的,遺憾的是,當其與蘇某產生糾紛的時候,未能做到冷靜,并用力將蘇海瓊的推倒,導致對方的頭部撞到墻體受傷。對于該損害結果,黎某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通過楊律師的分析,黎某也承認自己處理事情比較沖動,也愿意向對方道歉。
通過楊律師的背靠背說理,雙方當事人對該案件事實更加清晰了,特別是明確了自身對該案件的發生和后果存在的過錯,且愿意向對方道歉,為成功調解營造了很多的共識。
三、把握時機,及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
通過背靠背的說理后,楊律師感到雙方當事人對處理該糾紛的共識非常一致了,因此,楊律師讓雙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坦誠交流。雙方當事人充分意識到之所以發生糾紛,皆因為狗主未能履行好管理職責有關。今后,各方都應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自己飼養的狗只不得對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同時減少飼養狗只的數量。雙方都愿意向對方道歉。
看到時機成熟,楊律師草擬了《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協議書中的內容并在協議書上簽字。他們均表示今后一定會依照協議書的約定執行。
經過一個下午的調解,蘇某與黎某都滿意地離開了楊楊律師調解工作室,他們對楊律師的調解工作給予充分的肯定。
(廣東理恒律師事務所楊楊律師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