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榮獲二〇一三年度理論成果獎三等獎
近年來離婚率節節上升,人們越來越注重通過各種方式維護自己在婚姻中的權益,其中簽訂婚內協議也為不少夫妻所采納。至于婚內協議的效力如何,即夫妻之間關于財產歸屬、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過錯賠償的約定效力如何,筆者結合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略做分析。
第一、婚內協議與離婚協議的交叉與區別
從簽訂時間而言,婚內協議包括離婚協議,因為離婚協議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而兩者的最大區別是,婚內協議不以離婚為目的。婚內協議是夫妻以維持婚姻關系為前提而簽訂,而離婚協議是夫妻以解除婚姻關系為目的而簽訂的。
第二、婚內協議中關于財產歸屬的效力
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平等主體之間可以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形,協議就有效。婚姻法也有相應的規定,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2011年7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婚姻法第十九條進行了部分的修訂,即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筆者是如此理解的:寫明為了離婚而簽的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配的內容,在訴訟離婚時,雙方都可以反悔。而沒有提及離婚,只是約定財產的歸屬或份額的婚內協議,比如婚前買的個人房產變成共有,婚后買的房產是個人的或者各占多少份額等等,則不能反悔,若日后離婚,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必須遵照執行。故律師為當事人提供建議或起草協議時,一定要注意上述兩者的區別,弄清楚當事人的意圖及利益,為當事人做出明智的選擇。
特別指出一點,律師要提醒當事人,若對方當事人同意贈與房產,應對相關的書面協議進行公證,并盡快辦理過戶手續或加名手續,否則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六條,贈與方在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有輿論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維護有錢人和富二代的利益,具體到上述第十四條,從某一個角度看,確實有這種嫌疑,但從另一個角度即離婚協議的生效要件來分析,第十四條還是有法理依據的。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名,離婚協議只是成立,但尚未生效,只有當雙方領取到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生效,雙方的婚姻關系正式解除時,離婚協議才生效。故若雙方協議離婚不成,離婚協議就不生效,雙方可以否定離婚協議,而重新作出另外的意思表示。
雖說第十四條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腳,但法律邏輯和生活情理有時是相悖的。夫妻之間有千絲萬縷的感情和利益糾葛,離婚牽一發而動全身,多少離婚,鬧得兩個家族都雞飛狗跳。離婚協議大都是夫妻經過艱苦卓越的長期拉鋸,才好不容易簽訂的。誰知一轉身對方就可以翻臉不認賬,陷你于漫漫的離婚抗戰中,你真是被法律傷得一地心碎體無完膚啊。
第三、婚內協議中關于債務的效力
婚內協議約定某債務屬于夫或妻個人債務的,不能以逃避債務為目的,且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發生法律效力,對抗債務人:一、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或者二、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明確知道該約定,則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婚姻法第19條)。
第四、婚內協議中關于撫養的效力
關于婚內協議約定撫養方面的問題,婚姻法和三個司法解釋都沒有提及,筆者覺得這已經表明立法者的態度,即否定婚內協議關于離婚后撫養事宜約定的效力。筆者認為這是正確的,理由有兩點:第一,只要一日未離,夫妻雙方都有攜帶撫養孩子的權利和義務。第二,事先約定離婚后的撫養事宜,離婚時很可能不具備操作性,甚至損害子女的利益。法律判定撫養權,原則只有一個,即綜合比較父母各方面的條件,包括職業、收入、住房、學歷、身體狀況、有無不良嗜好、有無祖輩幫忙照顧孩子等等,以判斷哪一方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而人的情況是每一天都在變化的,隔了一段時間,情況會有所不同。到真正離婚時,尤其是隔了較長時間后,相關約定未必符合屆時雙方或一方的真實意愿,未必符合雙方的實際情況,未必符合孩子利益最大化,故相關約定最多只能作為法院判定撫養權的參考。
第五、婚內協議中關于過錯責任的效力
婚內協議中的過錯責任是指配偶之間約定若一方出現某種行為,向對方承擔一定賠償責任或其他形式的責任。我認為這種約定有效,理由有兩點:一,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適用這條的前提是當事人提起了離婚訴訟,且傳統的理論認為夫妻財產一體化,婚姻存續期間的賠償無法落實,但筆者認為不能這樣簡單地理解。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已明顯傾向于夫妻分別財產制,社會的發展趨勢亦如此。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夫妻約定,很多夫妻擁有個人財產,賠償是完全可以實現的。二,婚姻在本質上是夫妻間永久共同生活的契約,應該鼓勵當事人通過約定去創設彼此的權利義務,增強行為對應的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這樣夫妻可以更好地去經營家庭和規劃未來。過錯責任的約定相當于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夫妻間的協議,將平等主體私法自治的精神發揮得淋漓盡致。
筆者認為,關于過錯責任,法律應賦予夫妻之間最大限度的處分權,第一、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各種情形或行為,不限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第二、不限于實際損害的賠償,甚至不限于精神損害的賠償,只要一方出現了約定的情形或行為,就必須承擔事先約定的相應責任。第三、具體的賠償金額,允許夫妻自由約定。第四、承擔責任的形式,不限于賠償損失,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并且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就應該支持。涉及到賠償損失的,如果過錯方無力直接支付賠償款,可以用其個人財產或其在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來抵償,這樣能有效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保障無過錯方真正得到賠償。
至于夫妻約定的賠償金額是否過高,可以參照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適當調整。
第六、保證書悔過書必須寫
要證明一方的過錯,必須有充分的證據。離婚案中,取證是難題,尤其是關于婚外戀和婚外性的證據。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是出軌方的書面“供認”,即悔過書保證書之類的。大部分人都是這樣的心態:犯了錯,被抓住,覺得愧對老婆孩子,害怕失去家庭,所以盡力挽回。這時讓其寫悔過書保證書,其同意的幾率非常之大。受害一方拿在手里,就是鐵證如山。日后離婚,這份東西作用很大:第一、若對方不肯離婚,可證明其有重大過錯,感情破裂,爭取法院盡快判決離婚,不用二進宮,甚至三進宮,節省下大量的寶貴時間。第二,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第三,證明婚姻解體的錯在對方,自己水深火熱、忍辱負重,爭取多分點銀子。
在婚姻越來越脆弱的今天,法律應該充分發揮婚內協議調節夫妻關系的作用,讓婚姻承載更多的責任,鞏固家庭的堡壘,讓我們疲倦的心在寧靜的港灣棲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