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管理文件
匯編
(2000年9月10日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業務委員會也稱業務發展委員會,是直屬廣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領導的若干個專門委員會之一。
業務委員會是組織全市開展律師業務研討、業務總結。業務培訓、業務交流以及協助律師從事專業執業活動的律師服務工作機構。
第二條 業務委員會的設立、調整、合并或撤銷,由市律協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條 為有效地拓展業務委員會的工作,規范業務委員會的活動,依照《律師協會章程》,結合廣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業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第四條 業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完成市律協常務理事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二)組織律師開展業務理論研討活動或業務總結、業務交流、典型案例研討活動;
(三)組織律師開展業務理論培訓或專業知識培訓;
(四)組織及引導律師從事專業執業,提出專業執業工作規范建議;
(五)就律師參與立法、司法、執法活動及其他社會事務提出意見或建議;
(六)協調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執業合作;
(七)加強信息收集、整理、轉達、咨詢;
(八)組織律師積極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的研討、論證或立法聽證活動;
(九)對律師執業過程中的重大業績給予表揚;對律師執業過程中的違規或過錯給予批評,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建議律協紀律委員會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懲處;
(十)從事業務委員會決議通過的其他各項工作、活動,努力完成市律協常務理事會布置的各項重大工作。
第五條 業務委員會應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組織、設立、撤銷有關的專業委員會,協助業務委員會實施其主要職責。
第六條 業務委員會可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決定增設、合并、撤銷專業委員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并由秘書處公布。
第七條 專業委員會由五名以上委員組成,其中,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專業委員會的人選由業務委員會決定。
第八條 律協秘書處業務部是業務委員會的行政工作機構,協助業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業務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專業領域的學者、專家和管理人士擔任業務顧問。
第三章 委 員
第十條 業務委員會由五名以上委員組成,其中,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的人選由律協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一條 業務委員會及其各專業委員會的委員由執業律師組成。
第十二條 業務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委員,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熱心律協工作,熱心律師業務服務活動;
(二)有較高的理論水平或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十三條 業務委員任期自律協秘書處公布聘任之日起,至常務理事會解聘之日止。
第十四條 各專業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自業務委員會公布聘任之日起,至本屆屆滿之日止。
第十五條 業務委員會委員和專業委員會委員以律師個人自薦或秘書處推薦,經業務委員會批準的方式產生。
第十六條 業務委員會委員、各專業委員會委員,在下列情況之一發生時,自動喪失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向業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二)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工作會議的;
(三)連續兩次無故不完成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的;
(四)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各項組織活動的;
(五)因受到律協紀律委員會懲處或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或不稱職而被業務委員解聘的;
(六)被吊銷律師執照的。
第四章 議 案
第十七條 以下列方式提出的議案,業務委員會應予受理:
(一)業務委員會委員個人單獨提交的議案:
(二)專業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聯名提交的議案;
(三)主管會長提交的議案:
(四)律協秘書處提交的議案;
(五)各專業委員會提交的議案。
第十八條 任何議案應以書面方式提交給業務委員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律協秘書處業務部。
第十九條 業務部應按議案性質分類,分別及時交由業務委員會主任或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入工作會議議程。
第二十條 業務委員會主任應將收到的議案列入會議議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將收到的議案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一條 任何議案在工作例會十天前提交的,可列入本次例會議程;不足十天前提交的議案,可列入下次例會議程。
第二十二條 在工作例會前,提案人撤銷議案的,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說明撤銷的主要理由。
第五章 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業務委員會會議由業務委員會全體委員出席;主管會長、律協正副秘書長應出席業務委員會會議。
業務委員會會議由業務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
第二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由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出席;
主管會長、律協正副秘書長可出席專業委員會會議;
業務委員會委員在時間允許時,應出席各專業委員會會議;
專業委員會會議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召開。
第二十五條 業務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例會和臨時會議。
定期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應按會議通知的日期召開。
下列情況之一具備時,業務委員會主任應立即召開臨時會議:
(一)主管會長提議召開的;
(二)律協秘書處提議召開的;
(三)某專業委員會提議召開的;
(四)業務委員會主任提議召開的。
第二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例會和臨時會議。
定期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應按會議通知的日期召開。
下列情況之一具備時,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立即召開臨時會議:
(一)業務委員會提議召開的;
(二)律協秘書處提議召開的;
(三)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召開的;
(四)三名以上的專業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的。
第二十七條 業務委員會會議應由五分之四的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業務委員會的會議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業務委員會的決議應以公開表決或記名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業務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的會議通知應由業務部于開會前十天發給各位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須以書面方式提出請假理由,并由主持人在會前向出席會議的全體委員宣讀。
第二十九條 業務部負責會議的記錄,并將通過的決議事項以書面方式送交每位委員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 會議記錄應反映持不同意見的委員姓名及其主要理由。
第三十一條 業務委員會應服從并實施律協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有關決議;專業委員會應服從并實施業務委員會通過的有關決議。
第三十二條 業務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可邀請其聘請的顧問或咨詢委員列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業務部應配合實施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第六章 權利與責任
第三十四條 委員的權利與責任:
(一)有權參加其所任職的委員會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二)有權依據本規則提交議案;
(三)有權監督委員會或業務部實施會議決議的進展情況;
(四)有權對其所任職的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有權監督委員會使用經費的情況;
(六)按時參加每次會議;
(七)按時完成委員會分配的各項工作任務:
(八)每年至少提交一篇論文或業務文章;
(九)收集本專業領域的資料、文件:
(十)接受會員律師的咨詢;
(十一)不得損毀業務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聲譽。
第三十五條 主任、主任委員的權利與責任。
除前條權利責任外,業務委員會主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還具有以下權利與責任:
(一)制定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案:
(二)按時召集工作例會或臨時會議;
(三)提請批準本委員會委員的增補和撤換;
(四)參與管理使用本委員會活動經費;
(五)向律協常務理事會匯報本委員會工作,并向各位委員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六)完成律協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條 副主任或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或主任委員的工作。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七條 業務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來源為律協會費、各項活動收入、接受贊助等。
第三十八條 業務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原則上在年度預算內使用經費;超出年度預算的經費,需報經律協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三十九條 業務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市律協統一管理。
第八章 業務活動
第四十條 業務委員會可根據年度工作計劃或會議決議安排相應的業務活動;
專業委員會可根據業務委員會的指派或會議決議安排相應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一條 業務委員會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業務活動;
專業委員會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業務活動。
第四十二條 業務委員會主任應將年度業務活動計劃通告給全體委員,并應提前十天將當次活動的具體安排向律協常務理事會和全體委員通報。
第四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將年度業務活動計劃通告給全體委員,并應提前十大將當次活動的具體安排向業務委員會和全體委員通報。
第四十四條 業務部應負責就每次活動做出書面記錄并形成書面紀要,于活動結束后報給律協常務理事會。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由市律協常務理事會授權業務委員會制定及解釋,修改時間。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經市律協常務理事會批準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