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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律師協會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3-01-28    瀏覽數:10,984

2007519日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持續推動和促進廣州市律師事業的發展,不斷提高律師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業能力,提升律師社會地位,擴大律師社會影響,樹立律師職業公正形象,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與法制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廣州市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受廣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直接領導,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廣州市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管理協調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是組織全市律師研究探索律師事業建立發展、律師執業自身要素和外在環境、律師工作部署要求等諸方面基礎性、全局性、前瞻性、緊迫性問題的專門工作機構。由于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的工作覆蓋整個律師行業,它與廣州市律師協會其他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協調與分工,由廣州市律師協會執行會長負責。


第二章  主要職能


第四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律師就一定時期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開展理論研討活動;


(二)組織律師就律師執業活動中亟待解決的涉及律師事業生存與發展的重大課題進行調查研究活動,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三)就律師參與立法、司法、執法活動及其他社會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及時總結、宣傳、推廣有利于律師事業發展的研究成果、先進經驗、典型事例;


(五)加強與廣州市律師協會其他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就市律師協會及律師工作的計劃部署、貫徹執行和檢查落實提出意見或建議;


(六)加強律師執業工作調研指導和發展預測展望,探索拓展和完善律師執業空間和條件的途徑和方法;


(七)完成廣州市律師代表大會、市律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應密切關注國內外同業的重大舉措和重要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同業的聯系溝通,及時掌握和通報可供借鑒的重要信息,促進廣州市律師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要加強同黨政機關、司法部門和社會各界的聯系,主動征求和聽取社會各方面對律師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提出解決的方案和辦法,促進律師執業活動的和諧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若干名組成。


第八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主任由廣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指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九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產生,報廣州市律師協會備案。


第十條 擔任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法律工作或律師工作滿五年以上;


(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熱心律協工作,關注律師事業發展;


(四)有較高的理論水平或豐富的實踐經驗,具備較強的研究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一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二)享有表決權;


(三)對本委員會的經費使用享有建議權和知情權;


(四)對本委員會委員的增補或委員資格的撤銷享有提名權;


(五)對本委員會的工作享有提案權和建議權。


第十二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委員的義務:


(一)應積極參加本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二)完成本委員會主任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因故不能參加本委員會活動的,應事先向主任請假并獲批準;


(四)每年向本委員會提交至少一份有關律師戰略發展的研究論文或調查報告或經驗總結;


(五)熱心倡導、積極參加相關業務活動,為律師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六)履行廣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工作義務。


第十三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無故不參加本委員會會議或活動累計達三次的;


(二)本委員會開展委員活動連續三次請假的,但因患嚴重疾病的除外;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被司法行政機關處以停止執業處分的;


(四)無故不完成本委員會工作任務的;


(五)有嚴重違背本規則的行為的。


第十四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委員不再從事律師工作或轉到非廣州市屬律師事務所執業的,自動喪失本委員會的委員資格。


第十五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主任的職責:


(一)提名本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選;


(二)召集本委員會主任會議;


(三)執行本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向委員布置工作;


(四)經授權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或以本委員會名義對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五)向廣州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匯報工作,向本委員會委員通報情況;


(六)完成廣州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本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條 副主任根據委員會分工情況,負責協助主任工作。經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主任的職責。


第十七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主任會議的職責:


(一)決定本委員會委員的增補和委員資格的撤換;


(二)根據廣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布置的工作,研究、落實完成工作的具體計劃、措施;


(三)召集本委員會會議,制定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三年工作規劃;


(四)就律師行業自身建設和發展、外部環境和條件等重大問題提出研究課題和活動重點。


第十八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會議由本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全體委員出席。


本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例會和臨時會議,定期例會兩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按會議通知的日期召開。


本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議應由出席的過半數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任期為三年。


第二十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請專家、學者和政府部門的有關人士擔任顧問或咨詢委員,顧問、咨詢委員可以列席委員會會議,參加委員會活動。


第四章  經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活動經費來源為廣州市律師協會撥款、社會贊助、舉辦專業活動和社會活動收入等,應本著合理、節約、高效的原則使用活動經費。


第二十二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每年上報年度計劃的同時提出本年度活動預算,報廣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三條 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經費由廣州市律師協會財務部門代管,實行廣州市律師協會秘書處和律師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雙重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廣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歸廣州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